寧夏銀行天津北辰支行違法被罰 貸款風險分類不準確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14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天津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津銀保監罰決字〔2022〕82號、83號)顯示,寧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貸款風險分類不準確。李長海對前述違法違規事實負有直接責任。
天津銀保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對寧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罰款人民幣40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對李長海給予警告。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唇浫温氋Y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ǘ┚芙^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ㄈ┨峁┨摷俚幕蛘唠[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ㄋ模┪窗凑找幎ㄟM行信息披露的;
。ㄎ澹﹪乐剡`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芙^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熈钽y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ǘ┿y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ㄈ┤∠苯迂撠煹亩、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原文:
(責任編輯:馬欣)